老人走失致死,养老院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4-10-31 14:41:26

一起养老院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近日在法院圆满解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原告董先生的父亲,64岁的董老先生,因脑梗死、脑动脉粥样硬化等多种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过一段时间的住院治疗,董老先生被安排至某养老院接受专业护理,董先生每月支付800至1000元的服务费。在入住时,董先生与养老院签订了《入住协议书》,其中对老人走失及由此引发的伤害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

不幸的是,2021年9月24日早晨,董老先生在养老院服务员查房后不久私自离开了养老院,直至次日早晨养老院才发现并通知董先生及警方。经过搜寻,董老先生一直未能找到,直到2022年4月24日,警方在河道中发现了他的遗体。

董先生认为养老院未能履行看护责任,导致其父亲走失并最终不幸去世,因此要求养老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33461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养老院虽设有门卫,但在董老先生离开时并无值班人员在岗,暴露了养老院在安全管理上的漏洞。

法院认为,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院应提供全面的照护服务并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入住协议书》中关于养老院在老人走失情况下不承担责任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加重了入住人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免除了养老院的责任,违背了养老服务合同的初衷,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还指出,养老院有法定的看护义务。董老先生入住时年老且多病,民事行为能力减弱,且有私自离开养老院的先例。养老院在了解这些情况后,应调整护理等级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走失,但养老院未能有效履行这一义务,对董老先生的去世负有一定责任。

同时,法院也考虑到董先生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父在走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夜晚私自出走。董先生作为法定赡养人,明知父亲有私自回家的情况,应预见其可能再次出走,却未采取有效措施,也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董先生因其父死亡导致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的25%,即183365元。

此案的审结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公正的解决方案,也对养老服务行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强调养老机构应加强安全保障,实施适老化管理与服务,为老年人创造更安全、更放心的养老环境。同时,也提醒法定赡养人应更多关注老年人的实际需求,给予更多的亲情关怀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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