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失能老人养老院摔倒去世,家属索赔,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12-24 13:58:33

在 2021 年,某养老服务公司与张老人(入住老人)以及郝某(张老人的家属)签署了《养老服务合同》。由于张老人属于重度失能的状况,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养老服务公司所提供的护理等级收费标准与具体项目。

时间来到 2022 年 6 月 25 日,张老人在养老服务公司的 208 号房间内不幸摔伤。通过现场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当天上午 8 点 10 分左右,老人在轮椅上睡觉,然而轮椅并未系上安全带,而看护人员则坐在距离老人 1.5 米远的椅子上看手机。8 点 14 分的时候,张老人身体前倾,从轮椅上栽倒在地面上,头部与地面接触并流血。

在老人摔倒的当天,养老服务公司就通知了其亲属,并且拨打了 120。同一天,救护车将受伤的张老人送到医院进行诊治,老人被诊断为外伤、左侧鼻骨骨折、眼睑挫伤以及额部皮肤裂伤。此后,张老人多次前往医院接受治疗,2022 年 8 月的入院记录显示,其主诉为 “不能经口进食 1 月”,最终确定的诊断是多器官功能障碍等。到了 2023 年 8 月,张老人在住院期间离世,死亡原因是呼吸衰竭。

张老人的家属将养老服务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医疗费、救护费、护理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原告指出,养老服务公司在提供养老服务的过程中,因违约致使张老人受到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养老服务公司进行辩称,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护理等级是六级,并非专人看护,也不要求二十四小时的陪同;关于张老人在轮椅上睡觉却没系安全带的问题,养老服务公司表示对于患有阿尔茨海默症的老人不能一直使用束缚带。

北京二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依据监控视频能够确定,张老人是在《养老服务合同》的履行期间遭受了人身损害。张老人已然年逾九十,并且属于重度失能老人,养老服务公司在保障其人身安全方面理应承担更高的义务。养老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看护过程中存在不专注、没有给老人系安全带等行为,这违背了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养老服务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针对养老服务公司提出的 “张老人的护理级别并非全时看护,其摔倒属于意外事件” 这一说法,法院认为,因为养老服务公司的看护人员在张老人摔倒之前已经巡视到其房间,而且根据养老服务公司提交的服务标准内容,该级别特殊需求针对的就是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但由于看护人员不够专心,没有采取系安全带或者将轮椅推到安全位置等必要的防止老人睡着后摔倒的措施,所以养老服务公司应当对张老人摔倒受伤所产生的相应医疗费、救护车费等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将依据张老人家属提供的具有关联性的相应票据进行核算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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