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布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新规 预收费周期限制在6个月以内

发布时间:2024-12-25 13:24:00

12 月 24 日,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的收取、管理、使用及退费监管,防范化解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江苏省民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等 7 个部门共同出台了《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 2025 年 1 月 15 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 5 年。

此《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养老机构需建立入院评估制度,以确定服务项目,以此作为开展预收费的依据。同时规定,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可超过 6 个月;对单个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 12 倍;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会员费同样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 12 倍。

在养老服务快速发展的进程中,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养老机构预收较大额度费用后,却未依合同履行服务义务的状况。此外,还有不法分子假借 “养老服务” 之名进行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清晰界定了养老机构预收费的定义,即养老机构预先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涵盖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这三种类型。其中,养老服务费具体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以及个性化服务等费用;押金是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提供担保的费用;而会员费则是养老机构以 “会员卡”“贵宾卡” 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取会员专属权益和服务、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公办、公办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养老机构不可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也不能以承诺还本付息、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等方式诱导老年人交纳预收费。当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终止服务时,应当提前 30 日发布提醒,并退还剩余费用。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需向备案地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此外,《管理办法》还强调,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会员费应当通过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进行管理。民政部门将依法牵头,切实做好养老机构预收费的监管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也应各自履行好相应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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