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时习之:遭遇养老机构纠纷,这些要点需知晓

发布时间:2025-02-17 13:59:54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步伐不断加快的当下,养老服务需求与日俱增。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持续提升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已然成为推动养老服务消费、发展银发经济的关键所在。那么,当老年人与养老机构产生纠纷时该如何应对?老年人能否自行指定监护人呢?人民网精心整理了一系列与老年人权益保护紧密相关的案例,为大家提供参考。

养老机构预付费合同 “退费难”,该如何破解?

基本案情

赵某某经某养老产业公司销售人员朱某介绍,与该公司签订了《养老卡合同》。合同规定:赵某某花费 10 万元,可购买该公司养老院 60 个月的入住服务;缴费后 3 天内为考虑期,在此期间若赵某某提出退款并填写退款申请,能在 7 个工作日内获得全额退款。赵某某支付 10 万元费用后,当天就联系负责签约事宜的朱某要求退费,然而并未成功。之后,该公司以赵某某未提交书面退款申请、未拨打合同中载明的退款电话为由,称其不符合考虑期内全额退款的条件。无奈之下,赵某某将该养老产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全额退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审理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养老卡合同》明确约定办卡人在考虑期内可申请全额退款,但并未对申请退费的具体渠道和步骤作出规定。该养老产业公司认可朱某是其销售人员,且赵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在签订合同和付款当日,自己就已联系朱某要求退费。所以,赵某某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应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最终,法院判决某养老产业公司向赵某某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以案说法

部分养老机构为了快速回笼资金、增强用户黏性,采用预付费模式运营。在实际情况中,当老年人依照合同约定要求退还预付费时,一些养老机构却找各种借口推诿、拖延,甚至直接拒绝退还,导致合同 “解除难”、预付费 “退费难”,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仔细核查老年人缔结合同的整个过程及相关情况,认定老年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支持老年人解除合同、退出交易,维护了老年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

老年人可以指定自己的监护人吗?

基本案情

老年人杨某和配偶没有生育子女。杨某的配偶去世后,由配偶的侄子卢某照顾杨某。杨某与卢某经过公证,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协议约定,当杨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卢某担任其监护人,负责管理杨某的财产,安排其养老、就医等相关事宜。后来,杨某突发严重疾病,意识出现障碍。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显示杨某肾功能衰竭、心力衰竭;卢某提交的视频光盘表明,杨某已无法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经卢某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杨某系重度失能人员。杨某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意见,确认杨某意识不清醒,长期生活不能自理,同意卢某担任杨某的监护人。于是,卢某向法院申请: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杨某的监护人。

审理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证据足以证明杨某已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应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与卢某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经过公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结合意定监护协议的约定以及杨某住所地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卢某担任杨某监护人的申请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卢某担任杨某的监护人。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了意定监护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通过与他人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他人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制度充分尊重了老年人的自主意愿,能够全面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但在现实中,很多老年人对意定监护制度并不了解、不熟悉,导致在有实际需求时,无法享受这一权利,进而引发监护困境。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老年人的意愿,依法支持意定监护,彰显了意定监护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积极认识、接受并充分运用意定监护,为晚年生活增添一份保障。

养老机构有义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吗?

基本案情

马某某入住某养老中心时,该养老中心对其身体状况进行了评估,其中 “行走于平地” 一项得分为 10 分 / 15 分。《莫尔斯跌倒评估量表》显示马某某近三个月内无跌倒记录,评估为 “低度危险 标准防止跌倒措施”。一天,马某某在该养老中心内通往卫生间的路上跌倒致骨折,经住院治疗后康复。视频资料显示,该养老中心院内有一井盖,位置正对着大门进出口,井盖及其下沿明显高于周边地面数公分,且处于日常通行道路上。马某某称自己是被井盖绊倒受伤,遂起诉要求某养老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养老中心未对其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场所内通道上高于地面的井盖对老年人行动构成安全威胁,并致使马某某摔倒受伤,该养老中心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法院酌定由某养老中心承担 60% 的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与一般经营场所不同,养老机构还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以及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并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若养老机构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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