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多部门联手发布新政策,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

发布时间:2024-12-05 11:46:00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携手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等七部门,近日联合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这项新政策的实施,标志着宁夏对全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的收取、管理、使用及退费等方面监管的加强,旨在有效预防和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推动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新政策明确了养老机构预收费的具体范围,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以及会员费等。对于收费周期、金额上限以及用途限制等关键细节,政策也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上限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针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若通过“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进行预付性质的营销,新政策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预收的个人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上年度月平均收费标准的4倍,以防止养老机构过度营销,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新政策还强调了预收费用的使用范围。养老机构预收费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期间的费用,或用于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以及发展养老服务业务。押金的使用则限于特定情况,如办理退费、支付老年人突发就医费用等,且不得随意支出。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新政策对已收取押金、会员费等预收费的养老机构的处理办法也做了说明。这些机构需主动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报送等手续,并将所收取但未完成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全部转入存管账户。对于不符合收取条件的机构,则需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这一举措有助于规范养老机构的财务管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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